消化道出血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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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9 17: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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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做出次要原因的原因力认定,在法院进一步的函询中,明确建议参与度为20%。但是在原告不认可参与度20%的答复,并进一步的鉴定人出庭质询中,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故法院依法对“参与度20%的答复”不予采信,并依据鉴定意见酌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近32万元。

案号:

()津民初号

年11月10日,患者李某1主因“间断头晕6年,再发1月”医院。入院诊断:高血压病Ⅱ级,高危。经治疗,患者于年11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1.高血压病Ⅱ级,高危2.颈椎病3.高尿酸血症4.肝损害5.脑供血不足6.脂肪肝7.右肾结石8.前列腺增生9.支气管炎。

年12月2日,患者主因“间断发热伴皮肤、巩膜*染1周”医院。入院诊断:1.*疸待查:肝细胞性*疸?梗阻性*疸?溶血性*疸?2.脂肪肝3.高血压病Ⅱ级,高危4.颈椎病5.高尿酸血症6.脑供血不足7.肾结石8.前列腺增生。经治疗,于年12月4日出院,出院诊断:1.*疸待查:肝细胞性*疸?急性肝功能衰竭?梗阻性*疸?2.脂肪肝3.高血压病Ⅱ级,高危4.颈椎病5.高尿酸血症6.脑供血不足7.肾结石8.前列腺增生。

年12月4日,患者主因“寒战、发热伴尿色加深10天,皮肤*染3天”医院。入院诊断:1.肝损害:药物性肝损害?病*性××?自身免疫性××?2.急性肝衰竭?3.高血压Ⅲ级4.上呼吸道感染5.痛风6.后天性肾囊肿(双)。经过治疗,患者对治疗反应差,出现多脏器衰竭趋势,家属商议后要求放弃进一步治疗,于年1月27日自动住院。出院诊断:1.药物性肝损害2.胆汁淤积性××3.脓*血症4.感染性休克5.肾功能不全6.消化道出血7.××8.代谢性酸中*9.乳酸性酸中*10.肝功能衰竭11.贫血12.*疸13.血小板减少14.Ⅱ型糖尿病15.电解质紊乱16.高血压Ⅲ级17.痛风18.后天性肾囊肿(双)。

李某1于年1月28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肝坏死。

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卫计委委托,天津市滨海新区医学会于年12月29日出具津滨医鉴()0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等),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后经法院依法委托,就患者李某1医院诊疗期间,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天津市医学会于年5月21日出具津医会医损鉴()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该患者发病急骤,病情危重,急性肝衰竭抢救成功率低,导致患者最终死亡。但医方在住院期间未及早发现肝功能损害加重的过失行为与患者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诉讼中,被告提出申请由鉴定机构明确其在本案中的责任参与度比例,法院将被告的申请转交于天津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公室,其书面回复“建议参与度为20%左右为宜”。原告对此书面回复不予认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天津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公室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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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被告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是被告对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比例;二是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数额。

关于赔偿比例,原告依据鉴定意见主张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赔偿责任,被告抗辩依据鉴定意见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在住院期间未及早发现肝功能损害加重的过失行为与患者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原因,能够证实被告在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过失,并导致损害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责任比例,应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损害后果予以确定。鉴于鉴定意见认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原因力为次要原因,故依据其过错程度应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具体责任比例,虽然天津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公室出具了书面回复,建议参与度为20%左右为宜,但其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接受质询。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四款“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的规定,法院对该书面回复意见不予采纳。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损害后果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

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华琴、李洪强、李彦树、李彦芝因李某1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83元的30%,即.65元。

《民事诉讼法》

第81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11.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

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无前款规定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三、加强保障监督,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司法行*机关要监督、指导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追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及机构代表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80条: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第81条: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10条: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机关投诉:(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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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把握时机。

本案中,就全案来讲,医院提出的,鉴定机构也给出了明确的书面答复,医院是有利的,但是鉴于后续原告对鉴定答复提出了异议,最终因为鉴定人因为未能出庭导致鉴定的书面答复未能被采纳,医院承担了30%的赔偿责任,而不是20%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对于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进行书面答复、对鉴定意见及答复及时提出异议是一把双刃剑,利弊都是相对的,此时需要衡量是否需要提出,如果需要提出就一定要及时。

实践中,鉴定人不出庭的案件是比较少的。因此对于鉴定意见以鉴定答复的异议要及时提出,当出现与惯常不一致的意见时(比如本案中一般鉴定机构不会明确参与度,一般次要责任均是30%的责任),就需要结合惯例、文献等去提出异议,最大限度维护权益。

当然,本案中涉及的鉴定,最终仅仅是未采纳鉴定答复,但是鉴定意见是否应该采纳,按照当前法律来讲是有疑问的。从法律语境中,鉴定意见及答复应为一体,似乎应该全部不予采纳。加之本案前有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医院一方来讲,如果对于案件结果有异议,并且对于鉴定答复认为有科学依据,似乎应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否则即使通过上诉等途径进行重新鉴定的程序障碍也会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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