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12月9日,患者甘某英(女,83岁)在被告诊断患者左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患有老年性骨质疏松症、高血压、轻度贫血、尿路感染、慢性肾功能不全等疾病。手术前,被告对患者进行入院检查并询问其既往史,患者答复被告高血压病史2年,服药治疗。于年12月12日行手术,于当天10:45结束。
12
月
13
日,患者呈浅昏迷,血压、血氧饱和度下降,医院诊断低血容量性休克、窒息。当天
15
时
30
分转入
ICU
病房做进一步治疗,
ICU
诊断:上消化道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贫血
(
重度
)
、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高血压病
3
级很高危、血氧饱和度测不出,对光反射迟钝等。
ICU给与气管插管,气道内吸出血性液,呼吸机辅助呼吸,止血输血等抢救、血压平稳呼吸逐渐恢复。12月14日,被告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对患者进行胃镜检查,胃窦溃疡并出血,质子泵抑制剂及生长抑素等对症使用脑电图成人重度异常脑电图(缺氧脑病2级脑电图)。
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告知患者病情严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患者家属拒绝留置胃管、中心静脉置管及内镜下止血治疗,并要求放弃ICU治疗。12月23日11:15临床死亡。死亡原因:消化道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查明被告在年12月9日至12月12日中,向患者甘某英静脉滴注氯诺昔康8mg,每日两次。
二、患方观点
医院对于患者诊疗处置不当,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1、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诊断明确,治疗正确,被告的行为没有过错;患者未主动提供消化道溃疡穿孔既往史,患者在入院前无相关消化道不适症状,故可以认定消化道穿孔已经治愈稳定,且术后予以雷尼替丁预防应激性溃疡;老年患者左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疼痛明显,有使用止痛剂指征。氯诺昔康为环氧酶抑制剂,副作用小,用法用量合理。
2、患者于年12月13日首次出现消化道出血症后予以急情消化内科会诊并给予治疗,病情加重后立即予以相应抢救措施并转ICU治疗。入ICU后请消化内科、普外科会诊,经ICU积极抢救后病情好转,生命体征平稳。年12月17日患者目前暂无吐血,同天,家属要求放弃ICU治疗并签字。
患者于年12月17日10点转回普通病房,家属签字不吸痰、不抽血、不做侵入性治疗、不做心肺复苏,不打白蛋白。患者在普通病房治疗后仍未见呕血,未见新鲜消化道出血征象,生命体征平稳,治疗有效。年12月22日停药后,患者再发消化道出血,于年12月23日11:15临床死亡。
3、纵观患者整个治疗过程,我方诊断、治疗正确、及时,效果良好,即使患者签字只使用葡萄糖注射液维持静脉通道情况下,患者3天后才出现死亡。说明患者的死亡是因为家属不积极配合治疗所致,非医方所致。
四、鉴定意见
医疗过错与甘某英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以承担主要责任为宜。
五、医疗过错分析
1、被告病史采集不全面,遗漏了曾患消化道穿孔的病史;2、被告使用了相对禁忌的药物氯诺昔康,诱发了消化道大出血;3、被告对高血压的控制不力,加重了消化道出血。消化道和肾脏对该氯诺昔康的毒性最为敏感。有胃肠道出血或十二指肠溃疡病史者,以及老人慎用。
六、庭审意见
考虑到本案患者为83岁老年人,大于65岁的病人使用该药缺乏临床经验,而该药对消化道副作用极大,对老人也是慎用,在这种情况医院应有责任针对消化道病史对患者做主动的询问或诊断,事实上被告未履行该职责,故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被告在未尽到审慎义务的情况下,对患者连续三天最大剂量使用“氯诺昔康”存在过错,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本院确定被告承担75%责任。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