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化道出血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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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16 18:02:00

交通事故不严重的情况下,多数人都会选择赔点钱“私了”,但“私了”之后再出问题怎么办呢?还能向肇事司机追责吗?

案情回溯

某天,张三骑着一辆摩托车在路面上行驶,与李四驾驶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现场撞击并不严重,人也没有大碍。

张三考虑到自己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而这辆摩托车也没有依法登记,加上自己受伤也不算严重,于是便与李四协商以元“私了”。

“私了”后两人并未报警,就此离开。

就在当天晚上,张三感觉身体上有些不舒服,医院被告知手指骨折。医生要求张三立即住院,但他却认为没有住院的必要,遂拒绝该提议。

令人意外的是,看似没有大碍的张三却在6天后突然死亡。家属大骇,怀疑是6天前的交通事故造成的,遂报警。

经鉴定,张三的死因系在重度冠心病基础上,交通事故造成外伤后慢性胃溃疡并消化道出血导致的大量失血。同时认定张三与李四的交通事故对本次大量出血存在轻微的因果关系。

鉴定结果

经当地交通大队认定,张三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李四负次要责任。

家属上诉

张三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赔偿全部费用3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三的死因乃是他自身的疾病加上交通事故共同导致。

事故发生后,张三主张“私了”后离开现场,李四并不知道张三患有疾病,所以无法采取措施预防损害结果的发生。

根据这次交通事故造成张三外伤的参与程度,法院酌情判定被告人李四承担10%的赔偿金额,约为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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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死亡如何划定责任?

判定张三的死因是自身的疾病,还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行为,是本案的关键点。

但张三在发生事故时没有立即报警,且在多日后才死亡,这给调查取证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在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再加上李四并不知道张三患有疾病的情况下,要求李四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公平,故法院根据有限的证据酌情根据过失判定李四承担10%的赔偿金额是合情合法的。

交通事故是否都能选择“私了”?

此案就是一个交通事故“私了”后再发生纠纷的典型案例,很多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更偏向于选择“私了”,但这样做的后果就是事故现场证据无法保存,责任难以划分,后续维权更加艰难。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并不是所有情况都能选择“私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财产损失事故等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双方已经达成“私了”,李四还需要对张三的死亡担责吗?

根据司法鉴定,张三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交通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张三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李四负有次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上,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一般要高于其他证据。

在实践中,交通事故对人造成的伤害有可能是内伤,需要一定的时间才会显现出来。

张三当时感觉自己受伤不严重,不曾预料到后续伤势会恶化,更无法预料到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法院根据因果关系的大小、公平等原则考量,否定本次“私了”的效力,判定李四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根据对本次案例的分享,也警示了大家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就医,避免造成侵权纠纷。

最后,你有遇到过交通事故吗?最后都是怎么解决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分享。

注:图片仅供叙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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