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的
“如实告知”义务
各位看官
“保险”二字
想必大家已非常熟悉
车险、寿险、财产险……
已渗透进我们生活的
各个角落
如果
我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
没有向保险公司
“说实话”
出险后保险公司
会理赔吗?
你猜你猜你猜
别急
一起来看看
蒲江法院大塘法庭
远程调解的这起
保险代理纠纷案
答案就在其中!
案情回顾
Insurance
周某系某保险公司销售代理人,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个人业务保险营销员委托合同》。
☆年2月24日,周某代理该保险公司向李某销售了两份保险,被保险人为陈某,保险金额为20万元。周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资料中显示,陈某在投保前未曾患有投保单中载明的各项疾病,符合承保条件。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向周某支付了佣金5,.36元。
☆年6月4日,陈某因急性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该保险公司调查后得知陈某在投保前曾因自发性腹膜炎、糖尿病等十余项严重疾病多次住院治疗,根本不符合承保条件,遂作出解约拒付的理赔决定。
☆随后,李某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二十万元保险金。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请,判决该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二十万元。
☆保险公司赔付后认为,周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向公司返还佣金5,.3元并赔偿公司损失二十万元。
☆周某向法院表达了调解意愿,并称其对保险公司的起诉没有异议,认为自己隐瞒被保险人病情的行为确实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该承担责任。但现阶段经济并不宽裕,还刚被查出身患疾病,希望保险公司能在金额和履行时间上予以宽限。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公司方传达了周某的想法及调解意愿,沟通调解方案。由于周某远在外地务工无法返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远程调解,并充分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某一次性支付保险公司损失赔偿8万元,保险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Insurance
☆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非常重要,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周某在李某投保时,未就陈某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询问,李某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
☆同时,在该保险公司与周某签订的《个人业务保险营销员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周某在开展保险营销活动时需全面、客观、准确的向客户解释、说明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指导客户正确填写投保书、健康告知书及相关文件,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有关客户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对于公司的损失,周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Insurance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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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杨杨雪李征玉
原标题:《买保险务必“讲实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