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年6月1日,患者胡医院让其回家。年6月3日胡某因“突发头晕3天,反应迟钝1天”医院,入院时生命体征稳定,6月4日化验严重贫血,没有积极治疗,6月5日病情加重,6月6日死亡。
二、医院某医院辩称
1、胡某自身患有多种疾病,病情严重,病情复杂治疗难度大。
2、胡某对治疗不够配合,对预后有影响。
3、胡某的家属拒绝尸检,对鉴定有不利影响。
4、未明确患方的死亡原因,原告在起诉书中载明6月6日胡某输错血后死亡,但目前无法明确胡某的死亡原因。
5、医院同意在10%-30%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主张的50%的赔偿责任。
三、医疗过错鉴定意见
医院对胡某的诊疗过错参与度为轻微原因至次要原因之间。
四、死亡原因
依据现有病历进行临床死亡原因分析,患者的死亡原因符合因多种疾病及消化道出血等并发症致贫血、急性心肌梗死,终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的病理生理机制。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未进行胃镜检查,贫血病因诊断不明确。被鉴定人胡某年6月3日入院,入院次日(年6月4日)化验提示重度贫血,血红蛋白:59.00g/L,便潜血阳性;年6月5日胃管内出现咖啡色胃液。
结合患者多发性脑梗死、2型糖尿病等病史及医嘱中阿司匹林肠溶片和血栓通等药物的应用情况,不排除其贫血由机体应激状态和抗凝药物应用所致消化道出血引起的可能。
依据《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急诊诊治流程专家共识》医方应行急诊胃镜检查,明确出血部位和出血情况,有针对性的有效止血。但在送检病历中未见胃镜检查医嘱和报告。
2、输血不够及时.被鉴定人胡某入院后(年6月4日)化验提示重度贫血,血红蛋白:59.00g/L,有输血指征。依据《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急诊诊治流程专家共识》,医方应立即给予输血等治疗。但审查送检病历,医方输血治疗在年6月6日方才实施,不够及时、有效,对患者不利。
3、抗凝药物应用不够审慎.被鉴定人胡某年6月3日突发头晕3天,反应迟钝1天入住医方,入院诊断为多发性脑梗死、脑梗死后遗症、2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伴多个并发症2型糖尿病伴血糖控制不佳等有依据。
尽管患者有应用抗凝药物的指征,但因患者现病史有头晕伴恶心、呕吐,且存在糖尿病、返流性食管炎等多种疾病,医方应对患者呕吐情况及呕吐物的性状等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