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患者向某农,男,90岁,年03月21日,因“发现肺占位半年余,确诊肺癌10天”至被告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右肺癌Ⅳ期2.消化道出血3.右肱骨骨折(术后)4.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5.前列腺癌(术后)6.抑郁症。
胸腹部CT(-03-08):右肺上叶软组织肿块积极右肺多发磨玻璃结节;前列腺癌术后;多发椎体楔形改变,多发椎体骨质破坏。术后病理(-03-11):纤维结缔组织内见恶性肿瘤成分。4月8日起患者出现血氧偏低,波动于79-85%,急査D-二聚体偏高,予加强吸痰血样无明显改善。
4月10日02:35突发呼之不应,面色灰暗,呼吸费力,口唇紫绀,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心率33次/分,呼吸10次/分,血压/50mmhg,指脉氧55%,多巴胺持续静脉泵入升压。03:00患者心率、血压、呼吸、血样均测不出,03:05心电图呈一条直线,瞳孔散大至边,宣布临床死亡。
二、患方观点
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值班医生说是心脏问题,医方出具的死亡记录显示死亡原因是肺动脉栓塞,死亡证明是肺癌。
原告认为,如果不用克唑替尼胶囊,或对患者产生副作用后立即停药并积极抢救,就可以避免危险发生,患者就不会过早死亡。患者消化道出血,被告未给予禁食措施,且被告自年3月21日至患者死亡一直给患者注射艾司奥美拉唑钠40mg每日三次静脉注射,属于超说明书剂量用药,对于90岁高龄患者可能用药用量过多,会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反应。
患者具有肺动脉栓塞的高危因素,发生动脉栓塞风险极大,医院未进行评估并积极早期干预治疗。另外由于消化道出血未采取禁食等措施积极处理,妨碍后期肺动脉栓塞的治疗。4月8日患者出现呼吸困难,低氧血症,家属要求积极抢救。
医方认为患者不适合有创治疗未同意转ICU治疗,但是在老年科病房ICU也未采取无创呼吸机等无创性呼吸支持治疗措施以求延长生命。原告认为,从前因后果关系看,虽然患者年事已高,也有其他基础疾病,但被告存在过失,用药不当以致引发不良反应导致患者死亡,故被告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医方观点
原告提出的医方的过错,首先使用克唑替尼是国际公认的治疗C-MET突变的肺癌首选药物,与患者家属多次沟通后,家属咨询外院专家后,外购克唑替尼;患者入院时,就已经存在长期卧床制动,D二聚体升高,属于发生肺栓塞的极高危人群,入院时医方即告知患者及家属,患者随时可能出现肺栓塞和休克等情况,故患者发生肺栓塞与克唑替尼没有相关性,医方也没有停药指征;
4月8日患者出现病情变化,医方考虑是肺栓塞,建议患者行肺动脉呈象检查以明确诊断,家属考虑到转运风险,要求暂缓该检查,且患者存在新发骨折,活动性出血,重度贫血等,存在明确的溶栓禁忌症,考虑给予抗凝治疗;奥美拉唑使用具有指征,同时符合相应的医学指南的规定;没有任何的诊治指南规定消化道出血是必须禁食的,所以未给予患者禁食不属于医方的过错。
四、鉴定意见
根据现有病史材料分析,考虑患者为肺动脉栓塞死亡。x医院对患者向某农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五、医疗过错分析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沟通不到位、履行告知义务不充分的过错。医方对克唑替尼的潜在风险没有进行相应的告知,没有特殊用药沟通记录;对于患者消化道出血不宜内镜检查、止血,艾司奥美拉唑钠使用剂量的原因均未告知患者及患者家属,缺少相应的沟通记录。根据医方医嘱记录,在患者消化道出血期间,医方未予禁食处理,始终为普食,存在过错。
六、庭审意见
鉴于被告存在告知义务履行不足以及未予禁食处理的过错,本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