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年12月12日,四原告之父詹某某因突发腹痛在被告老院区住院治疗,主治医生谢某某告知原告称病人詹某某病情主要是肠梗阻,会先进行保守治疗,即输液和灌肠。被告每天早上、下午各进行一次灌肠治疗,詹某某非常疼痛,病情没有缓解。
年12月14日晚上12点左右,詹某某腹痛加剧,被告无医生上班,护士对病人未采取任何措施。年12月15日行剖腹探查术,术间主治医生曾告知堵在小肠里的粪石已经取出来了。
但时隔不久,其突然又称詹某某不能自主呼吸了,要立即把病人转到新院区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但主治医生并未陪同将病人送到重症监护室。年12月31日,重症监护室医生通知原告等人签署詹某某的死亡通知书。
二、患方观点
在詹某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严重不负责任的错误诊疗行为最终导致詹某某死亡,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四原告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医方观点
患者詹某某因腹痛伴肛门停止排气排便一天,于年12月12日到答辩人处就医,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初步诊断为:1、肠梗阻,2、上消化道出血,3、慢性胃炎急性发作,4、窦性心动过缓,5、高血压病,6、双侧膝关节退行性变。入院后于胃肠检验科保守治疗。年12月14日,答辩人建议手术治疗,但是家属一直拒绝直到1天后才同意手术。
答辩人于年12月15日对患者进行手术,术后转ICU监护治疗,年12月31日11时50分,患者突发心率、血压下降,经积极抢救无效,于16时10分宣布临床死亡。
鉴定意见认为存在过错有两点,第一,答辩人存在对病情的沟通、告知不到位的过错,第二,答辩人对抗休克治疗的诊疗措施不到位。针对鉴定书指出的两点,答辩人认为,首先,答辩人在患者病情加重急需手术治疗时已经建议患者进行手术治疗,但患者家属一直以需要家属商量为由未同意手术治疗,直到1天后患者病情再次加重,医生再次向患者家属告知手术的必要性,患者家属最终同意手术。
上述内容在答辩人的病历材料中有所体现,并且司法鉴定中心将该部分病历材料载明在鉴定意见书中的资料摘要中。针对这点,答辩人认为虽然答辩人在对家属的告知上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但是由于患者家属拒绝在告知书上签字,并不是答辩人不按照病历书写规范未向家属进行告知。
针对鉴定书中分析认为答辩人对抗休克治疗的诊疗措施不到位,答辩人认医院,考虑到答辩人医疗技术水平及医疗措施等存在一定的限制,故恳请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原因判决答辩人承担20%以下的赔偿责任。
答辩人在患者死亡后,垫付了尸体冷藏费.00元,且患者詹某某住院治疗期间除医保报销部分,医院23,.67元医疗费,恳请法院在明确双方责任比例后对答辩人垫付的尸体冷藏费及医疗费在原告应获赔偿款中予以抵扣。
对于医保局报销的,.98元,因医保局有规定如明确本案为医疗纠纷,医方承担赔偿责任,医保局将对报销的该部分医疗费不予报销。若医保局向答辩人追回该笔费用后,答辩人将根据本案的判决责任比例另行起诉就该笔费用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进行承担。被告对其诉讼主张,提供了病历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费收费票据及殡葬费增值税发票予以支持。
四、尸检结果
詹某某的死亡原因为“詹某某符合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肠炎并发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及肠腔出血导致休克(失血性休克及感染中*性休克),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五、鉴定意见
参照法医学关于医疗过错参与度的六级分法,结合当地的医疗水平和条件,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20%-40%。
六、医疗过错分析
结合送检病历资料及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所见,患者詹某某自身病情严重、复杂,属少见病;其死亡后果主要是自身严重疾病所导致。医方x市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评估不足,抗感染治疗的诊疗措施不到位;对病情沟通、告知不到位;抗休克治疗的诊疗措施不到位。
七、庭审意见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并参照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x市x医院承担35%的责任。本案赔偿共计,.23元,由被告x市x医院承担,.48元(,.23元×35%),扣除其所垫付尸体冷藏费.00元及原告尚欠医疗费23,.67元中原告应当承担的15,.24元[(.00元+23,.67元)×65%],被告还应赔偿原告,.24元。
八、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因其父亲詹某某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4元。
司法裁判案例。